濟南公積金繳存首設下限 最低工資線為下限
2011-06-29 07:05:00 我要評論
喻雯 來源:齊魯晚報[提要] 7月1日起,濟南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首次有了明確規定,即市最低工資線為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下限。據悉,1991年我國開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1993年濟南頒布實施《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8號令)。
市民在辦理公積金相關業務。(資料片)
本報濟南6月28日訊(記者 喻雯) 7月1日起,濟南公積金最低繳存基數首次有了明確規定,即市最低工資線為公積金繳存基數的下限。與此同時,繳存基數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
《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將于7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但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資的5%,不得高于12%。每個年度內單位只能設定一個繳存比例,并可以逐步提高。個人繳存比例與單位繳存比例應當相同。
“為了維護一些低收入群體的利益,《辦法》明確了這類人群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相關問題。”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說,《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部分,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繳存基數等于或者低于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可以提出免繳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后,報公積金中心審核。公積金中心應當在30日內作出準予免繳或者不予免繳的決定。
“低收入職工雖免繳了個人繳存的部分,但是單位繳存的部分,這些職工還是可以享受的。”李侃說,以前只規定公積金繳納上限(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月繳存基數,不得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這次《辦法》還同時規定了繳存下限,即以市最低工資線為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這些都為維護職工利益奠定了基礎。
據悉,1991年我國開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1993年濟南頒布實施《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市政府第58號令)。2002年在全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中,濟南撤銷了11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成立了1個直屬市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住房商品化的發展和政策法律的不斷調整,原來的《辦法》已經不能承接現行的要求。為此,濟南市政府確定修訂《濟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辦法》是自2002年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管理以來,濟南市出臺的第一部地方性公積金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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