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單位可支付生育或流產醫療費
昨天,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意見稿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擬將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規定了相應的產假待遇。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必須改正,按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
意見稿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安排其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